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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文号:保监发[2004]49号 发文日期:2004-05-11 阅读次数:1708次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辑:lily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参考人数明显减少,部分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持证率呈下降趋势。这一情况的出现,不利于提高保险营销队伍的整体素质,不利于保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利于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营销员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是保险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必须继续坚持,常抓不懈

  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自1996年实施以来,对于提高保险营销员整体素质、减少展业过程中的欺诈误导现象、保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一制度。

  (一)保险营销员应当参加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二)持有《资格证书》,并自愿为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者,应将《资格证书》交由被代理保险公司审核,经保险公司书面授权,并获得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书》)后,方可作为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三)保险营销员只能为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时,应当持有《展业证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以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投保人查验。

  二、各保险公司要认真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各保险公司要澄清对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模糊认识,充分认识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扭转部分分支机构重业务拓展、轻服务质量,重人员招募、轻人员培训的局面,认真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各保险公司要切实承担起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责,督促分支机构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明确要求保险营销员取得《资格证书》后才能展业。

  (三)保险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核发《展业证书》。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并自觉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各保险公司应加大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力度,采取措施提高保险营销员的参考率和及格率,落实持续教育制度,提高保险营销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五)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为离转本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办理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扣押已离转的保险营销员的《资格证书》。

  (六)今年第二季度开始,各保险公司应按规定格式(见附件1)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日内将本公司的保险营销员持证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各保险公司应对报送的保险营销员持证情况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三、各保监局要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的保险公司认真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各保监局要督促辖区内的保险公司做好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考试管理工作,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保险营销员持证率作为评价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对出现保险营销员持证率明显下降的保险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

  (二)各保监局应按季对辖区内各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持证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建立保险营销员考试及持证情况的业内通报制度,从今年第二季度起,要按季度对辖区内各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考试及持证情况进行通报,并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日内将有关表格(格式见附件2)以及辖区内各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考试和持证率情况的分析报告报至中国保监会。

  (三)各保监局应加大对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流动情况的监管力度,对于无正当理由扣押已离转本公司的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保险公司,及时责令整改。

  (四)各保监局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持证情况进行专项调研,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分析原因,提出具体监管措施,并将形成的专题报告与填写的调查表(格式见附件3)一并于6月30日前报告中国保监会。

  (五)各保监局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的具体要求,对于不执行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的保险公司及其保险营销员,可以根据《保险法》第149条和第150条进行处罚。

  (七)各保监局对于不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数据,或者弄虚作假的保险机构,可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中国保监会将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建立保险营销员考试和持证情况的行业通报制度,并逐步在全国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信息查询系统,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展业(执业)证书、违规记录等方面的信息,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

  附件:1、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持证情况季报表

  2、各地区保险营销员持证情况季报表

  3、各地区保险营销员持证情况调查表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持证情况季报表格式

  表1—1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营销员持证情况季报表

 

   填表说明:

  1.此表统计保险公司每个季度末的持证情况。EXCEL表样请从中国保监会网站下载(http://www.circ.gov.cn/download/index.asp)。

  2.本EXCEL表格中,各单元格所对应的列号与行号不得改变。如营销员人数为B5单元格,持证人数为C5单元格。

  3.持证率=持证人数/营销员人数×100%。

  4.持证率百分比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如95.77%),其他数据精确到人。

  报送方式:先以电子邮件方式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EXCEL表格发送至circzjb@163.com,然后将软盘及正式报表以特快专递方式(信封上注明营销员持证报表字样)报送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通讯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内大街410号,邮编:100034.

  

  附件2:各地区保险营销员持证情况季报表格式

  表2-1____________地区保险营销员持证情况季报表

  保监局(印章)                     年 季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说明:

  1.此表统计本辖区内每一家保险公司每个季度末的持证情况,并按持证率从高到低排序。EXCEL表样请从中国保监会网站下载(http://www.citc.gov.cn/download/index.asp)。

  2.为了统计的方便,合计数被设定在EXCEL表格中的第5行。

  3.本EXCEL表格中,各单元格所对应的列号与行号不得改变。如营销员人数合计数为C5单元格,持证人数合计数为D5单元格。但各保监局可根据本辖区内保险公司数量自行增减第5行以下的行数。

  4.持证率=持证人数/营销员人数×100%。

  5.持证率百分比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如95.77%),其他数据精确到人。

  报送方式为:先以电子邮件方式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通过内网将EXCEL表格和分析报告发送至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收件人:卢京晶;然后将软盘及正式报表和报告以特快专递方式(信封上注明营销员持证报表字样)报送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通讯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内大街410号,邮编:100034.

  附件3:各地区保险营销员持证情况调查表格式

  表3-1____________地区保险营销员持证情况年度对比表

  (2001年末~2003年末)

  保监局(印章)                     填表日期:

  1.此表统计本辖区内每一家保险公司2001年末至2003年末的持证情况。EXCEL表样请从中国保监会网站下载(http://www.circ.gov.cn/download/index.asp)。

  2.为了统计的方便,合计数被设定在EXCEL表格中的第7行。

  3.本EXCEL表格中,各单元格所对应的列号与行号不得改变。如2003年末营销员人数合计数为B7单元格,2003年末持证人数合计数为E7单元格。但各保监局可根据本辖区内保险公司数量自行增减第7行以下的行数。

  4.持证率=持证人数/营销员人数×100%。

  5.持证率百分比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如95.77%),其他数据精确到人。

  表3-2__________地区保险营销员持证情况月度对比表

  (2004年1月末~2004年3月末)

  填表说明:

  1.此表统计本辖区内每一家保险公司2004年1月末至2004年3月末的持证情况。EXCEL表样请从中国保监会网站下载(http://www.circ.gov.cn/download/index.asp)。

  2.为了统计的方便,合计数被设定在EXCEL表格中的第7行。

  3.本EXCEL表格中,各单元格所对应的列号与行号不得改变。如2004年3月末营销员人数合计数为B7单元格,2004年3月末持证人数合计数为E7单元格。但各保监局可根据本辖区内保险公司数量自行增减第7行以下的行数。

  4.持证率=持证人数/营销员人数×100%。

  5.持证率百分比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如95.77%),其他数据精确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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