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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暂行办法
文号:证委发[1998]5号 发文日期:1998-02-24 阅读次数:2941次
发文单位:国务院证券委 编辑:Gary  
 

第一条 为促进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市场的发展,规范B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增资发行B股(配股发行除外)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委《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增资发行B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次增发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和利用外资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前一次股票发行(包括增资或配股,下同)已经募足,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披露内容相符,或其变动已经法定程序批准,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三)公司前一次发行B股的招股说明书公布日,至本次增资发行B股的招股说明书公布日,其间隔时间不应少于12个月,但增资发行B股与前一次发行A股之间的间隔时间可以少于12个月;

  (四)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五)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六)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有关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八)公司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九)公司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十)公司预期的B股增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不低于该公司发行前每股净 资产值;

  (十一)本次B股增资发行后,外资股在总股本中所占比例未超过企业主管部门、行 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限定的比例;

  (十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公司增资发行B股,股东大会在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增资发行B股股份数额;

  (二)发行价格的确定原则或限制性条件;

  (三)本次增资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四)对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增资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和要求。

  公司董事会应将上述授权事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并保证全体股东有充分行使表决权的机会。

  第四条 股东大会就增资发行B股授权董事会进行具体发行安排的,董事会可以在授 权范围内自行决定本次增资发行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行价格和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修改,以及筹资使用计划等事宜。

  第五条 公司增资发行B股,可以制作简要的信息备忘录或其他形式的招股说明材料 .简要招股说明材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增资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总额、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筹资额、发行价格确定时公司股票定价;

  (二)本次增资发行筹集资金用途说明;

  (三)本次增资发行的承销机构及其它有关中介机构名称、发售方案及发售原则;

  (四)公司经营状况自最近一次公司披露文件(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公告以来发生的重大变化;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增资发行B股,采取向单一特定对象发售,包括由证券经营机构一次性买断包销的配售方式的,可以不制作信息备忘录或其他形式的招股说明材料,但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有关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在增发股份上市后五日内,将本次B股发行、承销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条 公司增资发行B股的申报材料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 的内容及本通知附件要求的格式制作,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司方可实施B股增资发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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