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目前,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内控机制有效性差,内控执行力层层衰减的问题较为突出。主要表现是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缺乏有效的控制,保险经营中的“跑、冒、滴、漏”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公司保费和利润大量流失以及风险隐患的累积,严重影响财产保险业的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促进财产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有效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财产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和做大做强,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内控执行力的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和做大做强的高度,切实加强内控建设,着力提高内控执行力。
二、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要坚持与时俱进,及时、系统地梳理已有的内控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要建立完善对内控执行力的考核评价机制,把内控执行力作为经营考核的首要内容。要建立实施“上抓一级”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直接责任人和上一级责任人的追究力度。要全面加强保险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电子化手段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实时监控。要大力加强核保核赔工作,建立完善核保核赔员资格考试和认证制度,严格规范核保核赔流程,有效堵塞各种“跑、冒、滴、漏”,挤压经营水份,切实提高保险经营效益。
三、各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稽核审计工作。要高度重视稽核审计队伍建设,大力完善稽核审计组织体系,全面充实稽核审计人员,充分保障稽核审计经费,确保稽核审计工作的独立、高效。要不断加强稽核审计培训,切实提高稽核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2006年各公司应围绕产险“规范市场秩序,规范价格竞争,实现产险效益明显提高”的监管重点,从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内控执行力和对理赔的管控等方面开展稽核审计工作。要坚决贯彻执行内控制度的规定,从严从重处理违反内控制度的机构和责任人,坚决维护内控制度的权威,切实防止内控流于形式。
四、各保险公司应建立稽核审计工作定期报告制度。自2006年起,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当年的稽核审计工作总结报送我会。总结既要全面反映年度稽核审计工作情况,同时又要突出典型审计案例。各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总结报送工作,并请于2006年4月10日前将具体人员的名单(包括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送我会。
五、各保险公司应制定旨在提高内控执行力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请于2006年4月20日前将有关工作方案报送我会。我会将针对各公司提高内控执行力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六、各保监局应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执行力的监管力度。现场检查中应将内控执行力作为重点检查的内容之一。对内控执行不力的分支机构,在机构设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等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从严把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有关的机构和责任人,同时追究上一级直至总公司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产险公司高管人员监管情况通报制度”的规定予以通报。
联 系 人:黄耿
联系电话:010-66286220
传真:010-66288093
E - mail:geng_huang@cir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