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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7]39号 发文日期:2007-03-20 阅读次数:1885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l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产品名称
  38051000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38059090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28332920
铬的硫酸盐
  28413000
  重铬酸纳
  28415000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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