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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7]468号 发文日期:2007-04-30 阅读次数:235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l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底,根据前期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的实际情况,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945号),对试点企业名单进行了调整,同时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为保证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加强税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实行免抵退税试点工作,严格按照国税函[2006]945号文件的规定,审核、审批列名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的免抵退税申请,确保相关退(免)税凭证、电子信息无误,并密切关注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的特点和变化。
 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保证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免抵退税试点政策的贯彻落实,做到工作针对性强、管理有效、措施到位。
  三、做好总结上报工作。要搞好总结,及时发现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请各地于2007年7月10日和2008年1月10日前,分别将半年和一年的试点情况、工作建议和《列名生产企业外购出口货物统计表》(见附件)电子文档上传到税务总局进出口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内。
  附件:列名生产企业外购出口货物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填表人:负责人: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一、第11栏、第12栏按海关税则号前6位填写,涉及多类应按税则号顺序填列。
  二、各地应注意外购货物与自产产品之间﹑外购货物之间类别跨度差异。
  三、首次上报第3栏至第10栏数据为企业2007年1月至6月的相关数据,以后上报为2007全年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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