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安徽、江西、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甘肃省(区、市)国家税务局,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中国建银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中国建银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准予税前扣除(财产损失清单见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应依据该公司报送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证明资料,按规定逐笔逐项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补缴税款。 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协助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该公司2006年度申报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资料反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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