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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文号:财企[2006]341号 发文日期:2006-09-30 阅读次数:3323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Gary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2006年度境外企业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及时掌握全国国有境外企业(办事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将《2006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设立的国有境外企业集团,在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设立境外企业或境外办事机构的境内投资单位,上述境内投资单位直接投资控股的境外企业。
  国有境外企业集团是指香港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及地方有关境外企业集团。
  境外金融、保险企业不属于本套报表的填报范围。
  二、本套报表由国有境外企业集团和境内投资单位依据各境外企业有关会计报表和资料进行合并或汇总后上报。各国有境外企业集团和境内投资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所属境外企业会计报表的布置和组织工作。
  三、各国有境外企业集团和境内投资单位2006年度境外企业类报表的编制工作,以2006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及相关资料为基本依据进行填报,并做好录入、审核、汇总等工作,以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合法。
  四、《2006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分户填报和录入的金额单位为美元,其他外币折合成美元时,以2006年12月31日当地银行分布的记账本位币对美元汇率的中间价折算。
  五、本套报表为境外企业向财政部门上报的会计决算统一报告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部门(单位)、中央管理企业,应在对所属境外企业报表数据审核无误基础上,于2007年7月31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财政部企业司一份。中央管理企业在向财政部报送本套报表的同时,还应抄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上报内容为:
  (一)汇总会计报表(金额单位为“千美元”),应当依次按照报表封面、汇编范围企业树形结构表(地方不做要求)、主表、附表、境外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顺序装订,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会计报表附注,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3。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境外企业会计报表的合并或汇总范围,本年户数变动情况及原因;
  2.境外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3.利润实现和利润分配情况;
  4.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5.境外企业资产质量的简要分析,如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投资收益分析等;
  6.境外企业的重要财务事项,如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对外提供担保、涉及未决诉讼和仲裁、财产抵押、超过授权经营范围的风险性业务等;
  7.境外企业驻在国(地区)的税收政策及纳税调整情况;
  8.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以及需要说明或反映的其他问题。
  (四)汇总数据和分户数据软盘(金额单位为“美元”)。
  六、《2006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
  各单位、各地区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企业司联系。


附件:1.2006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略)
   2.2006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略)
   3.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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