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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收取择校生学费征免营业税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7]63号 发文日期:2007-01-10 阅读次数:3845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ly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学校收取择校生学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2006]170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的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按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列入规定招生计划招收的在籍择校生收取的学费,不属于择校费,符合现行营业税免税政策,可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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