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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
文号:[96]财预字第271号 发文日期:1996-07-08 阅读次数:4624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Gary  
 

关于建立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
(96)财预字第271号

  为了加强对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核算和管理,保证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的顺利实施
。根据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6〕 139号)的有关规定,对粮食风险基金的会计处理作
如下规定:
  一、会计科目设置
  在我部1988年制发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中核算“财政预算外资金和专
项基金”的会计科目部分增设以下会计科目:
  1.在资金来源类增设“专用基金收入”科目,用以核算由财政总会计管理的各项
专用基金。下设“粮食风险基金”二级科目,用以核算年度中央补助地方粮食风险基
金和省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收入情况。在总帐科目下根据粮食风险基金收入来源设置
“中央补助”和“省级自筹”两个明细科目。收方记粮食风险基金收入数,付方记退
回或冲销转出数。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应转入“专用基金结余——粮食风险基金结余
”科目收方。
  2.在资金来源类增设“专用基金结余”科目,下设“粮食风险基金结余”二级科
目,用以核算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年终执行结果。收方记年终从“专用基金收入——粮
食风险基金”科目转入数,付方记年终从“专用基金支出——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科
目转入数,本科目收付方轧差后的收方余额即为本年“年终专用基金滚存结余——粮
食风险基金”,转入下年度新帐。
  3.在资金运用类增设“专用基金支出”科目,用以核算总会计管理的专用基金支
出情况。下设粮食风险基金支出”二级科目,用以核算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和使
用情况。付方记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数,收方记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数,年终付方余额
应全数转入“专用基金结余”科目付方。
  4.在资金结存类增设“其他财政存款——粮食风险基金”科目,用以核算省级财
政部门存入农业发展银行的粮食风险基金,收方记存款增加数,付方记存款减少数,
收方余额为当期粮食风险基金存款余额。
  二、会计帐务处理
  1.粮食风险基金收入的会计核算
  省级财政部门取得中央补助粮食风险基金时,收记“与上级往来”科目,付记“
预算支出——粮食风险基金”科目,同时收记“专用基金收入——粮食风险基金——
中央补助”科目,收记“其他财政存款——粮食风险基金”科目;地方通过自筹取得
粮食风险基金时,其中通过预算安排的,付记“预算支出——粮食风险基金”科目,
付记“国库存款”科目,同时收记“专用基金收入——粮食风险基金——省级自筹”
科目,收记“其他财政存款——粮食风险基金”科目。省级财政部门通过其他渠道取
得的粮食风险基金,直接记入“专用基金收入——粮食风险基金——省级自筹”科目
。粮食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利息,应相应增加粮食风险基金本金,即收记“专用基
金收入——粮食风险基金——省级自筹”科目,收记“其他财政存款——粮食风险基
金”科目。
  2.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的会计核算
  省级财政部门发生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时,付记“专用基金支出——粮食风险基金
支出”科目,付记“其他财政存款——粮食风险基金科”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帐
时,收记“专用基金支出——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科目,收记有关科目。
  3.年终结转粮食风险基金收支的会计核算
  结转粮食风险基金收入时,收记“专用基金结余——粮食风险基金结余”科目,
付记“专用基金收入——粮食风险基金”科目。
  结转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时,付记“专用基金结余——粮食风险基金结余”科目,
收记“专用基金支出——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科目。
  三、以上各点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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