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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农村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7]1号 发文日期:2007-01-19 阅读次数:2685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ly  
 

辽宁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辽宁省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延期减除营业额问题的请示》(辽财预[2006]389号)收悉。经研究,现对辽宁省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通知如下:
  对辽宁省农业银行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5年12月31日以前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在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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