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辽宁省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延期减除营业额问题的请示》(辽财预[2006]389号)收悉。经研究,现对辽宁省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通知如下: 对辽宁省农业银行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5年12月31日以前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在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