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建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
文号:署税[1995]642号 发文日期:1995-08-23 阅读次数:3878次 |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财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
|
|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建设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0号) (以下简称《通知》海关总署已以95—35号传真电报转发。为严格贯彻上述《通知》精神,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明确外商投资和特定区域 (经济特区、保税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上海浦东新区、国家旅游渡假区) 内的生产性项目和高新技术、教育、卫生、科研、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用于出售、转让、租赁的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建设所需进口的物资、设备仍可按原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但对这些项目进口用于独立建造的招待所、职工宿舍等非生产性设施的建筑材料、基建物资、装修材料等,应照章征税。对外商投资和特定区域内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所需进口的建设物资、设备,亦应照章征税。对此,各关应严格按国务院文件规定的项目范围执行,不得随意比照或扩大解释范围。 二、《通知》第二条已明确取消对兴建(包括改、扩建)宾馆饭店等房地产项目进口建设物资、设备的税收优惠。这些房地产项目无论是出售、转让、租赁还是自用,也无论是否与生产厂房混合使用,其所需进口的建设物资、设备,不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个人,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均应统一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不得按比例确定征免税。对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这类房地产项目,使用在1995年5月1日 (含当日)之后批准的追加投资额度进口更新设备、装修材料等,均应照章征收进口税。 三、《通知》自1995年5月1日起执行。据此,自5月1日起,对按《通知》规定应照章征税的房地产项目进口建设用设备、物资,海关不再受理办理减免税手续。但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对1995年5月1日前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合同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开工计划的国内企业项目, 仍按原规定执行。 其中,“已批准合同”是指国家计委批准立项后,经贸部或地方经贸委批准的合同:“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开工计划的国内企业项目”,是指由国务院或国家计委、地方政府、地方计委按审批权限批准的项目。的物品,应按国发[1994]64号文规定办理。 五、为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通知》规定,请各关将执行情况和仍可按原规定执行的项目开列清表(格式附后) ,于9月底报海关总署关税司备案。文件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海关总署关税司,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以上请研究执行。 附件:过渡期内项目情况表(略)
附: 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建设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引导投资方向、促进房地产建设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现对各类房地产建设进口物资、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环节税)的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和特定区域 (经济特区、保税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上海浦东新区、国家旅游度假区) 内的生产性项目和高新技术、教育、卫生、科研、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用于出售,转让、租赁的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建设所需进口的物资、设备,按现行规定可以享受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优惠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并由海关严格按规定监管。 二、对兴建(包括改扩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无论是出售、转让、租赁,还是自用或与生产厂房相混合使用,所需建设物资、设备,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个人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一律按法定税率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已批准合同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已批准纳入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开工计划的国内企业建设项目,按原规定进口建筑物资、设备可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在已批准的投资总额内,仍按原规定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
|
|
 法规解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