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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菲利普斯石油国际亚洲公司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发[1995]550号 发文日期:1995-10-11 阅读次数:449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菲利普斯石油国际亚洲公司申请合并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1995]31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有关纳税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5]053号)的规定,同意该公司在东海的25/05、25/05合同区块及渤海湾的11/05合同区块,由其在深圳蛇口的营业机构(办公室)负责向你局所属的广州石油分局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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