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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经济特区内销售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5]90号 发文日期:1995-10-05 阅读次数:4471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海南省、深圳市、厦门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促进地区间的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对你省(市)内的企业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在省(市)内市场销售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8号文件的规定,照章征收消费税。考虑到1994年此项政策实际上没有实施的情况,应于1995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此项政策,自1995年1月1日起至今没有征收的税款,应当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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