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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南方电力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发[1995]545号 发文日期:1995-09-25 阅读次数:4534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广东、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广西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南方电力联营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经征求电力工业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中国南方电力联营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力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发[1994]064号)所规定的征税办法,以南方电力公司为纳税人征收增值税。
  二、南方电力公司随同天生桥水电站电量销售收取的过网费,应并入电力产品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三、南方电力公司所属天生桥水电站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定额暂定为每千千瓦时21元。今后电价如果提高,则预征定额另行调整。
  四、南方电力公司缴纳增值税的其他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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