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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香港发行港币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函
文号:国税函发[1995]524号 发文日期:1995-09-20 阅读次数:506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你行《关于申请批准我行在香港发行港币债券对债券持有人免征利息所得税的函》(建总函字[1995]第319号)收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香港发行12亿港币债券, 期限为7年,总成本不超过LIBOR+0.61%。经研究,同意对上述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请你行将发行上述债券的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报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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