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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资铁路征税办法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2]257号 发文日期:1992-11-24 阅读次数:6047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国家税务局关于合资铁路征税办法的通知
1992年11月24日,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支持合资铁路建设的精神,现就合资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铁道部各路局运营业务的营业税税率为5%,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税税率为3%。为了支持合资铁路的发展,对新建合资铁路从低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税由合资铁路运营公司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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