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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企业若干税收、财务问题规定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2]256号 发文日期:1992-11-20 阅读次数:411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若干税收、财务问题规定的通知
1992年11月20日,国家税务局
  一、为了进一步支持回收、加工利用废旧物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对专门从事回收、加工利用再生资源的集体企业所取得的纯收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根据企业的不同困难情况,从一九九二年起给予适当减征所得税照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二、为了支持煤炭企业解决职工子女就业的困难,对煤炭集体企业的减免税问题,各地税务部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国营统配煤矿为安置职工待业子女而举办的集体企业,从事回收全民报废矿井和开采过的边角残煤,且能够单独堆放,单独核算的,经税务机关核实,从一九九三年起,继续给予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
  (二)对中央和地方国营煤矿所属的其它集体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规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
  三、关于工会经费列支问题
  (一)集体企业拨交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定执行。
  (二)集体企业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经费,以及企业专职工会干部和福利人员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可列入企业成本。
  (三)企业从其它渠道开支的工资提取的工会经费的列支渠道,应与这部分工资的开支渠道相一致。
  (四)企业专职工会干部的工资、奖金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四、关于集体企业被查出以前年度收入财务处理问题
  根据各地反映,现对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016号《关于集体企业被查出以前年度收入财务处理问题的批复》中的有关规定更正如下:
  (一)查出以前年度的收入应补交的各种税款,按被查年度的财务资料和纳税资料确定。
  (二)对查出以前年度收入形成的利润,不能享受各项优惠照顾,包括各项税前提留、税前还贷、弥补亏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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