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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上救助和非商业性打捞业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复函
文号:国税函发[1994]674号 发文日期:1994-12-24 阅读次数:393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交通部:
  你部《关于申请免征海上救助和非商业性打捞业务营业税的函》(交函财(1994)5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于打捞业务,在制定新的营业税政策时,就考虑到打捞具有公益性的特点,故将其比照水路运输,适用3%的低档税率,这已经体现了在营业税上对其给予的支持和照顾。新税制实施后,为了确保新税制的贯彻执行,严肃税收法纪,针对一些部门提出的由于多种原因,按规定纳税有困难,要求国家给予减免税照顾的情况,国务院再三强调除了税法统一规定的减免税外,任何地区、任何部门都不得开减免税口子。对纳税人存在的困难,采取“桥归桥、路归路”的办法,即对纳税人应缴的税款依法计征,对纳税人存在的困难由财政帮助解决。因此,我局意见,海上救助和非商业性打捞业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于存在的困难,建议通过财政途径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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