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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财税政字[1994]第158号 发文日期:1994-08-24 阅读次数:5477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编辑:G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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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子今年6月份下达了(94)财税字第0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规定,甲类卷烟消费税于1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为了平衡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进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税额=(到岸价+实征关税)/(1-法定消费税税率)×100%
   此前按原规定税率计征的,不予调整。
   以上请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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