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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发[1991]1401号 发文日期:1991-10-30 阅读次数:593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ly  
 

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映,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在执行中,对铁路国际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实行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确有不便。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10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
发文时间:2006-7-12
实施时间:200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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