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岸的商检、海关、边防设施 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关境的港口、机场、车站和通道等。口岸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口岸和经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地方级口岸。 1.口岸的商检设施 口岸的商检设施是指国家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兴建在口岸的用于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实施检验并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的设施。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业务办公用房、报检用房、检测专用线(如汽车检验线)、大宗港口装货物的取样设施、通讯设备用房、化验室、微机房、实验室及其仪器设备等。 2.口岸的海关设施 口岸的海关设施是指国家海关兴建有口岸的用于对进出关境的货物、邮递物品、旅客行李物品和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并执行查缉走私任务的各种设施。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业务办公用房、微机房、通讯用房、毒品、邮递物品检查用房、航天在地用房、各类仓库、验货场、旅客行李物品厅、货物报关厅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保税区内海关的上述设施。 3.口岸的边防设施 口岸的边防设施是指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在口岸兴建的用于对进出境人员进行检查的房屋以及相应配套设备。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出入境检查厅、留置审查室、人身检查室、国门构筑物、边境阻拦设施、部队营房、武器库房等。 上述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均不包括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的投资。 二、废旧物资加工 废旧物资加工是指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清选、整理、修配等处理。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用于从事废旧物资加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分类整理预处理场地、加工厂房以及设备、地中衡、轨道衡、仓库等。 本税目适用范围,不包括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的投资。 三、粮棉油加工业(面粉厂、米厂、汪厂、酱菜、酱油、醋等) 粮棉油加工业是指以粮食、棉花、油料为原料,经过一系列工艺过程,将其制成可供食用或使用产品的工业企业。 本税目5%税率适用范围:用于面粉厂、碾米厂、油厂、棉花厂、酱菜厂、酱油厂、醋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厂房、加工设备、烘干塔、水塔、仓库、化验室、地中衡、轨道衡等。 四、粮食仪器加工(挂面、方便面等) 粮食食品加工是指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经过一系列工艺过程,将其可供食用产品。 本税目5%税率适用范围:用于加工挂面、方便面、米粉等粮食食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厂房、仓库加工设备等。 五、大豆、玉米综合加工厂 大豆、玉米综合加工厂是指以大豆、玉米为主要原料,经过一系列工艺过程,将其加工成食品或饮料的工厂。 本税目5%税率适用范围:用于大豆、玉米综合加工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厂房、仓库加工设备等。 六、低档饮食服务网点(浴室、修理网点、饮食店、售货店等) 低档饮食服务网点是指为方便人民群众生活,在城乡居民区里设立的低标准,小规模的门店。 本税目5%税率适用范围:饮食店、售货店、浴室、旅店、摄影部、理发店、洗染店、修理部等风点的业务、经营用房及其服务性设施。 七、食品加工(糖果、饼干、巧克力) 食品加工是指以农、林、水、畜产品为原料,经过一系工艺过程,将其制成可供食用的食品。 糖果是以砂糖和各种糖浆等为主要原料,按不同风味和特点,添加各种辅料,经过高温熬煮、成型等工序的一种固体甜味食品。如水果糖、奶糖、夹心糖、蛋白糖、饴糖、胶姆糖等各类糖果。 饼干是以面粉为主要原料,加入各种辅料,经多次压片成型的食品。如儿童饼干、夹心饼干等各类饼干。 巧克力是以可可为主要原料,加糖、香料等辅料,经一系工艺加工成的各类制品。 本税目30%税率适用范围:用于糖果、饼干、巧克力加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厂房、仓库加工设备等。 以上各税目注释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投资适用的税率,应按《暂行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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