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统一政策,正确贯彻"征多少、退多少"的出口退税原则,我们根据产品的实际征税情况核定了部分其他食品、其他工业品的出口退税税率,同时对部分退税率偏低或偏高的产品,以及全国统一规定减税的产品调整了退税税率。现将调整后的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表发给你们,请自1993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出口产品退税税率表抄送:财政部。 附件: 出口产品退税税率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