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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核定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3]084号 发文日期:1993-04-26 阅读次数:476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统一政策,正确贯彻"征多少、退多少"的出口退税原则,我们根据产品的实际征税情况核定了部分其他食品、其他工业品的出口退税税率,同时对部分退税率偏低或偏高的产品,以及全国统一规定减税的产品调整了退税税率。现将调整后的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表发给你们,请自1993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出口产品退税税率表抄送:财政部。
  附件:
  出口产品退税税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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