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缓解粮食仓库严重不足的矛盾,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准,1990年在部分大米主产区和主要粮食调入地区抢修了一部分粮食简易仓库,所需资金从商品流通费中列支。为此,商业部下发的部发〔90〕办字第225号、349号、488号、536号文对建仓数量和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各地不得突破。但据了解,有的地方任意扩大从费用中列支的建仓数量,有的擅自提高从费用中列支的建仓标准,有的在没有中央下达建仓计划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建仓资金从费用中列支。为了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0年在费用中列支建仓费用是经国务院批准而采取的—次性临时措施,从1991年起,各地不得延用,否则,以违纪论处。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监督,维护《成本管理条例》的严肃性,凡违反规定将建仓资金列入费用的要予以抵制,在批复决算时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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