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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井下工人工薪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规定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1991-10-05 阅读次数:6454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ly  
 

关于煤矿井下工人工薪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规定的通知
1991年10月5日,国家税务局
  鉴于煤炭行业特殊性的实际情况,为鼓励煤炭生产,体现党和政府照顾井下工人的一贯政策,根据有关部门反映的情况,暂对煤矿井下工人工薪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作出如下规定:
  一、对煤矿井下农民轮换工的工薪收入,可按扣除下井津贴(入坑费),农民轮换工补贴、高定级工资、夜班津贴、生产岗位补贴、班中餐补助以及回乡补助金后的余额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对煤矿井下工人(不包括农民轮换工)的工薪收入,可按扣除下井津贴(入坑费)、高定级工资、夜班津贴、生产岗位补贴、班中餐补助后的余额计征人个收入调节税。
  三、对临时下井的行政人员,其井下工作期间的有关补贴亦可相应减除后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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