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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改按利差征收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3]011号 发文日期:1993-01-20 阅读次数:453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对外开放,有利于吸引外资,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含财务公司)取得的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外汇贷款业务的利息收入,按减去利息支出后的差额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税率为5%。
  二、外汇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工商统一税,税率为5%;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取得的上述业务收入,税率为3%。
  三、按差额计税的利息,必须单独记账;划分不清的,均按业务收入全额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
  四、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自营业之日起五年内需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由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决定;超过五年的,报国家税务局审批。过去,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其减税、免税的期限可不作调整。

    五、本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秘书二局,国务院特区办,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补充说明:现我国已取消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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