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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凭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5]578号 发文日期:1995-12-22 阅读次数:373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目前,我国负责企业,融资租凭业务审批的单位有两家, 即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凭业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凭业务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但是,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26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凭‘, 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凭业务 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凭业务", 与目前我国企业融资租凭业务审批管理体制不相适应,对此,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凭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恣租凭业务, 也按融资租凭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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