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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机电产品优先办理退税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国税发[1995]234号 发文日期:1995-12-06 阅读次数:358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机电产品出口要优先退税的指示精神,经与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协商,我局决定从其提供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名单中,选择600家企业进行试点.对这些企业出口的机电产品,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内优先予以退税.现将准予优先办理出口退税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名单(附后)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试点中出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局,以便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促进机电产品出口.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准予优先退税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名单(编者略)

补充说明: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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