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19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规定》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0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 考虑到煤炭行业的现状,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内仍继续执行[1989]国税地字第0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我局[19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规定》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0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 考虑到煤炭行业的现状,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内仍继续执行[1989]国税地字第0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