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 1990年10月4日粤税发[1990]552号<关于对中外合资企业的台湾雇员取得安家费收入应否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XXX有限公司的台湾雇员按月从公司领取的补助性质的安家费,属于其每月提供劳务收入的一部分,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