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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94]财商字第251号 发文日期:1994-05-19 阅读次数:4370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从1994年1月1日起,外贸企业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的实施细则。经研究,现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经营原油出口利润缴纳所得税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由于原油属于我国大宗资源性商品,经营情况主要受政策性因素和国际市场的影响,作为过渡性措施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原油出口利润暂实行单独核算,作为中央财政专项收入处理,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按季集中解缴中央金库,不计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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