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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发[1990]924号 发文日期:1990-07-28 阅读次数:621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l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用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已以(89)国税地字第061号下发了通知,现将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再具体通知如下:
  一、凡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产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其房屋占地应由出租方(即铁道部所属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出租方为铁道系统内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则由其所属相对独立核算的站、段、厂以及分局等单位负责缴纳。
  二、凡土地使用权属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现在由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土地,暂由实际使用人(即铁道系统外的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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