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4]022号 发文日期:1994-04-27 阅读次数:4549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二、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一)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开采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的原矿和经过选矿工序生产的矿砂、矿粉。
  将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生产的人造富矿 (包括烧结矿、球团矿),也属"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采选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以外的其他金属矿的天然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冶炼或化学方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
  三、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一)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煅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
  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也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二)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选煤。
  在开采、洗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拣煤、风化煤、煤泥等,也属"煤炭"的征收范围。
  四、原油、人造原油、井矿盐仍按17%的税率征税。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抄报:国务院。
  抄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