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补充说明:
1994年7月4日 财税字[1994]046号 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1996年2月16日 财税字[1996]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 续执行: 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52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4号)、《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5]财税字013号)及有关文件对黄金、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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