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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商业部华侨商品供应系统经营彩电税收问题的规定
文号:[89]国税流字第436号 发文日期:1989-10-16 阅读次数:491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ly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商业部华侨商品供应系统经营彩电税收问题的规定
1989年10月16日,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外国人、港澳台同胞、侨眷在国内购买彩电,我局(89)国税流字第204号通知规定:对商业部中国友谊服务公司所属友谊公司(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和中侨公司下属的侨汇商店以外汇和侨汇销售的彩电,减半征收特别消费税。文件下发后各地对中国友谊服务公司所属华侨商品供应系统(即各地华侨商品供应公司和侨汇商店)经营彩电是否减税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进一步明确如下:由于华侨商品供应系统是我国侨汇商品供应的重要渠道,为正确贯彻国家有关侨务政策,商业部中国友谊服务公司所属华侨商品供应系统经营的国产和进口彩电,同样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特别消费税的照顾。具体减税办法按照国家税务局(89)国税流字第2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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