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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市高阳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设备加速折旧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发[1995]433号 发文日期:1995-08-11 阅读次数:4384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吉林市高阳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设备加速折旧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1995〕第171号)收悉。关于吉林市高阳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设备加速折旧问题,考虑到该公司购进的机器设备大多属于已使用过的旧设备,且使用强度
高、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准予吉林市高阳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缩短为5年,以直线法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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