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省电力局所属企业1995年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率(额)的报告》(苏国税发[95] 314号)收悉。现就你省电力局电力产品预征定额税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对江苏省电力局所属发电厂电力产品预征定额税率由规定的3元/千千瓦时调至7 元/千千瓦时;所属供电企业仍按3%的征收率预征。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