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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发[1995]425号 发文日期:1995-08-04 阅读次数:4517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5]0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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