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对我公司发行债券筹措资金免征利息所得税的函》([95] 招财字第131号) 收悉。关于你公司拟在日本发行总额300亿日元武士债券对债券持有人取得利息征税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公司虽在北京注册,但公司总机构、经营活动地、所筹债务及其利息负担地均在中国境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在日本发行的武士债券,其债券持有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在中国境内不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