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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发行债券对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国税函发[1995]387号 发文日期:1995-07-10 阅读次数:490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你公司《关于免征外国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的请示》(资财字[1995]第15号)收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你公司将在日本发行5年期300亿日元的武士债券,债券筹资综合日本为2. 69%,经我局研究,同意对上述债券的持有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收所得税。请你公司将发行债券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报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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