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于1995年1月17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所得避免双 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6年5月28日和1996年9月3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协定应自1996年10月3日起生效, 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的文本,我局已于1995年2月6日以国税函发[1995]041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