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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文号:计投资[1995]742号 发文日期:1995-06-14 阅读次数:4454次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
  自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局计投资[1992]2618号文件下发后,各地税务和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按此规定执行。为此,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保险公司的建设投资,可以比照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计投资[1992]2618号文件的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按原规定执行的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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