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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5]053号 发文日期:1995-06-09 阅读次数:5051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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