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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执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有关税收问题批复
文号:国税函发[1995]304号 发文日期:1995-06-07 阅读次数:360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外[1995]140号) 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16号)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税法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1995年度起,在北京市行政管辖区内执行。
  二、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国务院国函[1995]16号批复的发文之日,即1995年2月27日起,在北京市行政管辖区内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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