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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三美电机有限公司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发[1995]136号 发文日期:1995-04-03 阅读次数:836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津国税二[1995]18号请示收悉。考虑到天津三美电机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生产规模及市场需求量的扩大,其生产设备经常处于连续运转状态,加大了机器设备的使用强度和磨损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天津三美电机有限公司可自1995年度起,对生产用机器设备,按其1994年末的折余价值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
  一九九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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