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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7]30号 发文日期:1997-03-18 阅读次数:4886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副食品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直接供应给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执行内部供应价格的,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生产其他副食品的企业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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