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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文号:国税发[1998]192号 发文日期:1998-11-05 阅读次数:3402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Danny  
 

现将修改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下发,请照此执行。总局1993年12月28日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中有关汽油、柴油的注释同时废止。
  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汽油
  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气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一定的比例调合而成。按生产装置可分为直馏汽油和裂化汽油等。经调合后制成的各种汽油,主要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汽油的质量标准为辛烷值不小于66。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辛烷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用其他原料、工艺生产的汽油,也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经调合可以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二、柴油
     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常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下切割的馏分,或于二次加工柴油组分按一定比例调合而成。主要用作转速不低于960r/min的压燃式高速成柴油发动机燃料。柴油的质量标准为倾点-50号至30号。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
  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合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柴油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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