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决定,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税品目。 1. 硬粒小麦 税则号列 1001. 1000 2. 其他小麦 税则号列 1001. 9090 3. 稻 谷 税则号列 1006. 1090 4. 糙 米 税则号列 1006. 2000 5. 精 米 税则号列 1006. 3000 6. 碎 米 税则号列 1006. 4000 二、 凡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款所列6个品目的进口粮食,均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请通知进口地海关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失效时间:199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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