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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7]141号 发文日期:1997-11-28 阅读次数:3497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广东、广西、福建、云南、海南、江西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考虑到国有华侨农场的特殊性,为支持国有华侨农场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华侨农场1997年、199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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