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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国税发[1997]154号 发文日期:1997-09-23 阅读次数:4412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的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统一明确如下:
  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确定方法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以凭证上注明的价格为其财产原值;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确定。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补充说明:  根据2007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本文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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