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6]112号 发文日期:1996-03-15 阅读次数:6197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地区公司与地区公司,地区公司与专业公司、专业公司与专业公司之间,凡提供地质勘探、钻井、固并、录井、井下作业,物探,工程设计、采油、平台制造、运输(包括管道及油气运输)、油气生产的注水、注气、船舶运输、建筑安装、通讯等应纳税劳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2016-03-31]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02-17]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6-02-03]
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01-18]
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16-01-18]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